李永红与王兴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5执179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6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执17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兴旺,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兴旺给付案件款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兴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兴旺已交纳案件款7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2017)陕011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中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陕011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孟联运
执行员罗希忠
执行员李江涛
书记员:
书记员张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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