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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与王兴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5执179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6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执17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兴旺,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兴旺给付案件款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兴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兴旺已交纳案件款7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2017)陕011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中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陕011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孟联运

执行员罗希忠

执行员李江涛

书记员:

书记员张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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