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敖民初字第6965号
当事人:
原告温江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
委托代理人齐奎,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化方,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
审理经过:
原告温江成诉被告王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冰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江成的委托代理人齐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化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江成诉称,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44000元,约定利率为12‰,此款被告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
被告王化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现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借原告款的事实存在,对此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化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温江成款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王化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郝冰洋
书记员:
书记员殷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