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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成与王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敖民初字第696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15
案件内容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敖民初字第6965号

当事人:

原告温江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

委托代理人齐奎,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化方,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

审理经过:

原告温江成诉被告王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冰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江成的委托代理人齐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化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江成诉称,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44000元,约定利率为12‰,此款被告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

被告王化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现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借原告款的事实存在,对此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化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温江成款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王化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郝冰洋

书记员:

书记员殷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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