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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媚与卢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1023民初142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1428号

当事人:

原告:周辉媚,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飞,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东剑,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辉媚与被告卢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周辉媚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辉媚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辉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辉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喜霞

书记员:

代书记员丁许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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