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媚与卢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1023民初142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1428号
当事人:
原告:周辉媚,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飞,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东剑,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辉媚与被告卢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周辉媚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辉媚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辉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辉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喜霞
书记员:
代书记员丁许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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