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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2财保80号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迪得、蒋芳秀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1102财保80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4-2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2财保8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吕绍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恒,该行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国,该行职工。(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杨迪得,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申请人:蒋芳秀,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迪得、蒋芳秀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迪得、蒋芳秀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冻结、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蒋毅芳

书记员:

法官助理管爱平

书记员唐灵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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