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军、于海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702执159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21
案件内容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02执15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德军,男性,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于海春,男性,197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德军与于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吉07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入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702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泽民
书记员:
书记员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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