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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军、于海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702执159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21
案件内容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02执15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德军,男性,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于海春,男性,197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德军与于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吉07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入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702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泽民

书记员:

书记员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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