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21民初1223号
当事人:
原告: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姚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芸芸。
审理经过:
原告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与被告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乐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人民币978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34元(自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利息80000元×130天×0.5%﹦5200元,自2019年1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利息97800×60天×0.5%﹦2934元,其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7800元为标的,按每曰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8日,咏乐汇公司向先锋公司定作全羊毛手工地毯,双方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1份。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定作款支付方法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先锋公司按约定交付地毯689㎡,总价值为137800元,但咏乐汇公司仅支付定作款40000元,尚欠97800元至今未付。先锋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978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134元(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月10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为5200元,自2019年1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以97800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为2934元,其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7800元为基数,按每曰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0元,由被告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姚俭
书记员:
书记员章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