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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庆、江西木村生态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825民初72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14
案件内容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7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张永庆,男

被申请人:江西木村生态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四川。

被申请人:刘永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永庆诉被申请人江西木村生态木业有限公司、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赣0825民初7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木村生态木业有限公司、刘永华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张永庆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永庆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木村生态木业有限公司、刘永华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孙清武

书记员:

书记员黄佳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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