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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罗代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80执78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7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罗代春,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0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张启健,男,192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

被执行人:赵成有,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执行人:舒琦,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瑜、罗代春、张某、张启健与舒琦、赵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12875.18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与临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377334.25元及执行费556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丹

审判员高凌

审判员彭绍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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