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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冯尚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甬海法登字第10-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15-10-27
案件内容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海法登字第10-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尚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因“弘泰88”轮在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登记码头修理费债权300万元,并提供了海域使用权证书、检测与评估报告等资料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台州市椒江三山实业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胡世新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凯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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