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财保19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应城品誉传媒工作室,住所地应城市黄滩镇府艾路1号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8GA014H。
投资人:韩四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9113H。
法定代表人:史实。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应城品誉传媒工作室于2018年9月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18)京仲案字第2862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560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城品誉传媒工作室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8年9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城品誉传媒工作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号:×××;
3、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应城品誉传媒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王蕾蕾
审判员马志星
审判员苏丽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金珍珍
书记员范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