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钦与邱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1民初817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21民初8179号
当事人:
原告:程玉钦,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燕英,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希(系邱燕英之女),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玉钦与被告邱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程玉钦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对其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并委托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出院后护理时间为45天。原告程玉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玉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小清
书记员:
书记员黄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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