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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钦与邱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1民初817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21民初8179号

当事人:

原告:程玉钦,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燕英,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希(系邱燕英之女),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玉钦与被告邱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程玉钦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对其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并委托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出院后护理时间为45天。原告程玉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玉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小清

书记员:

书记员黄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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