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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纯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05民初15196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29
案件内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5196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婕,女。

被告:陈纯霞,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纯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阳

书记员刘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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