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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103民初312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30
案件内容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民初3120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岩,该单位职员。

被告扈某,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刘蕊

书记员:

书记员岳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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