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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香与宋志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津0113民初504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5044号

当事人:

原告:宋会香,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军(系原告之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宋志君,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泰达新天地A2-1201-1201-1203。

主要负责人:孙志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昊,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会香与被告宋志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宋会香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会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会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宋会香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继英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宁宁

书记员刘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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