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秋燕、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5执他145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发布日期: 2018-08-14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5执他1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秋燕,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北海协联花边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秋燕与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5)第546号仲裁调解],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根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报请及结合本地区及本案的实际需要,将本案指定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5】第546号仲裁调解即申请执行人陈秋燕与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永明

审判员张奎

审判员赵海洲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晨宇

书记员陆元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