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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4刑更518号
案由: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6-28
案件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刑更518号

当事人:

罪犯张卫强,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咸中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张卫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卫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卫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卫强的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翔宇

审判员陈美丽

代理审判员樊志强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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