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荣与被执行人马国喜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811执恢13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执恢1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广荣
被执行人:马国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广荣与被执行人马国喜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8)山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0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26.0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康福军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刘城韬
书记员:
书记员樊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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