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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冬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桂1122刑初345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7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1122刑初34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冬贵(曾用名潘老弟),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7月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冬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冬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潘冬贵窜至钟山县南路加油站对面的老望高煤矿小区,盗窃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摩托车。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1864元。2.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潘冬贵窜至钟山县实验小学对面,盗窃了被害人廖某1的一辆摩托车。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094元。3.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潘冬贵窜至钟山县实验小学对面,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摩托车。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224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庭上出示或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潘冬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冬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潘冬贵窜至钟山县南路加油站对面的老望高煤矿小区,盗窃被害人黄某摩托车一辆。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64元。2.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潘冬贵窜至钟山县实验小学对面,盗窃被害人廖某1摩托车一辆。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94元。3.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潘冬贵窜至钟山县实验小学对面,盗窃被害人李某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24元。

另查明,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潘冬贵驾驶李某被盗的摩托车在万丰酒店旁吃饭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2016年6月14、6月21日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冬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廖某1、黄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钟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潘冬贵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冬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冬贵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冬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冬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潘冬贵退赔黄强人民币1864元;退赔廖志伟人民币3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阳明华

书记员:

书记员莫建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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