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38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灵,女,生于1962年2月25日,汉族,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猛,男,生于1989年11月23日,汉族,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良,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西峡县龙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六,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住西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薛本相,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豪,系水利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春灵、吕猛因与上诉人李铁良、被上诉人张景六、西峡县水利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猛,上诉人朱春灵、吕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上诉人李铁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被上诉人张景六、西峡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春灵、吕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元、上诉人李铁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尹双珊
审判员李路明
书记员:
书记员邹佳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