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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灵、吕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3民终3851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1-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38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灵,女,生于1962年2月25日,汉族,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猛,男,生于1989年11月23日,汉族,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良,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西峡县龙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六,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住西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薛本相,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豪,系水利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春灵、吕猛因与上诉人李铁良、被上诉人张景六、西峡县水利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猛,上诉人朱春灵、吕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上诉人李铁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被上诉人张景六、西峡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春灵、吕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元、上诉人李铁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尹双珊

审判员李路明

书记员:

书记员邹佳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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