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舟定行审字第149号
当事人:
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欣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方伟江,局长。
被申请人黄文波。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市监金处字(2014)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被申请人黄文波因过失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其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南街79号的舟山市金塘文波面店销售过期食品,截止被查获之日止,过期食品的总货值337.5元,其尚未销售上述过期食品,无违法所得。被申请人之行为属从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活动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舟市监金处字(2014)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没收过期食品,处罚款3000元之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同年10月24日,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缴款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同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舟市监金处字(2014)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露
代理审判员黄丽
人民陪审员周意华
书记员:
书记员徐瑜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