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332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
法定代表人:应利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力展,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孙尚学,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尚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483.17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3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袁齐
书记员:
代书记员胡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