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与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303民初4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08
案件内容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03民初41号
当事人:
原告:孙佳,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四平市。
被告: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佳与被告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于春颖
书记员:
书记员于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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