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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与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303民初4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08
案件内容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03民初41号

当事人:

原告:孙佳,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四平市。

被告: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佳与被告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于春颖

书记员:

书记员于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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