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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君、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1行终112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5-0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黑01行终1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亚君,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沙广华,厅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升,省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红,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一级主任科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亚君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行初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19日,刘亚君通过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ysq20190719001,申请内容为:“2013年省委第八督导组对1997年,刘亚君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刘亚君取得合格注册资产评估证书被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李贵德、副厅长李宗杰等人在1998年4月抢走,并给卖了事件作出整改要求,要整改结果”。2019年7月24日,刘亚君以同样方式再次向省人社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ysq20190724004,申请内容为:“2013年中共黑龙江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八督导组组长张世玉、副组长高景洲,联系黑龙江省人社厅,2013年省委第八督导组对1997年,刘亚君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刘亚君取得合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被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李贵德、副厅长李宗杰等人在1998年4月抢走,并给卖了事件作出整改要求,省人社厅整改6年,民革党员刘亚君要省人社厅整改办理结果。139××××1190。”2019年7月31日,省人社厅作出〔2019〕965号《关于刘亚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刘亚君经检索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刘亚君不服该〔2019〕965号答复告知书,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黑政复决〔2019〕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19〕965号答复告知书,责令省人社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省人社厅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1523号《关于刘亚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认为刘亚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刘亚君所提出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刘亚君不服该〔2019〕1523号答复告知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疫情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不能正常行政复议活动,省政府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黑政复中〔2020〕3号《中止审理通知书》,中止本案审理。因中止审理原因消除,省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黑政复恢〔2020〕9号《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0年7月10日,省政府作出黑政复决〔20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19〕1523号答复告知书。刘亚君对省人社厅作出的〔2019〕1523号《关于刘亚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省政府作出的黑政复决〔20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故形成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社厅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具有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法定职责。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根据刘亚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刘亚君所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属于信访救济程序中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该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刘亚君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获取信访程序中的信息。省人社厅作出被诉〔2019〕1523号《关于刘亚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其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告知其可以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省人社厅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政府作出黑政复决〔20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维持结论正确。综上,刘亚君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亚君的诉讼请求。

刘亚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诉讼委托代理人违法,诉讼参加人无委托书。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3.管辖权错误。本案被告为省政府,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答复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上诉人省人社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省政府辩称,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亚君提出管辖权错误,参加诉讼人及委托代理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亚君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刘亚君向省人社厅申请公开2013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八督导组要求省人社厅对刘亚君反映的1997年未获得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整改办理情况。该申请公开事项确属信访救济程序中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该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省人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刘亚君的请求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刘亚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刘亚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赵扬

审判员王亚虹

审判员吕国庆

()

书记员:

法官助理徐畅

书记员高艳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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