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6908号
当事人:
罪犯葛承强。
审理经过: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港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9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2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承强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葛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承强于2008年7月15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1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0月24日,获“三季度单项”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葛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葛承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桓
审判员张文艳
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
书记员裴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