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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承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一中刑执字第6908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6908号

当事人:

罪犯葛承强。

审理经过: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港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9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2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承强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葛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承强于2008年7月15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1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0月24日,获“三季度单项”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葛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葛承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桓

审判员张文艳

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

书记员裴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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