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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志与王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09)平民一初字第13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平民一初字第1324号

当事人:

原告:孙德志,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

被告:王兆生,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德志与被告王兆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德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德志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苗振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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