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志与王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09)平民一初字第13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平民一初字第1324号
当事人:
原告:孙德志,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
被告:王兆生,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德志与被告王兆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德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德志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苗振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