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鄂曾都执字第00326-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6-20
案件内容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曾都执字第0032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保红,个体。
申请执行人汪兴树,个体职业。
申请执行人魏明,职工。
被执行人程张磊。
被执行人周革。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保红、汪兴树、魏明与被执行人程张磊、周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保红、汪兴树、魏明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革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罗立付
书记员:
书记员童传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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