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3财保35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康县中,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申请人:乔彦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高伟东,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王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370143。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康县中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彦伟驾驶的叉车一辆(杭州叉车A35型,CPC35-AG2),高伟东驾驶登记在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941010000000558)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驾驶及登记在其名下的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乔彦伟驾驶的叉车一辆[(杭州叉车A35型,CPC35-AG2),(属肇事车辆)];
二、查封、扣押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属肇事车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康县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尚亚冰
书记员周垚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