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丽静与金作黑、金清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381民初30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81民初302号
当事人:
原告:董丽静,女,生于1981年10月,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金作黑,男,生于1941年10月,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金清振,男,生于1977年12月,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丽静与被告金作黑、金清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丽静以与被告金清振达成和解并履行返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三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丽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常新
书记员:
书记员孙培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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