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上诉人刘某厚与被上诉人刘某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7民终877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6-02
案件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7民终8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厚,男,1941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沈家台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民,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凌海市沈家台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厚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厚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门辉

审判员王盈

代理审判员胡占福

书记员:

书记员暴思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