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厚与被上诉人刘某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7民终877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6-02
案件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7民终8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厚,男,1941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沈家台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民,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凌海市沈家台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厚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厚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门辉
审判员王盈
代理审判员胡占福
书记员:
书记员暴思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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