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执异6号
当事人:
案外人:李彩娥,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云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856666686P。
负责人:林坤喜,任行长。
被执行人:汤国贵,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执行人:林漳妹,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云霄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国贵、林漳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彩娥于2021年5月11日对云霄县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址在云霄县××镇××道××号楼××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彩娥称,李彩娥与汤国贵于2015年2月16日共同向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云霄县××镇××道××号楼××号房屋,支付首付款106767元并向中国银行云霄常山支行贷款支付余下房款。2016年10月28日,李彩娥与汤国贵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坐落于云霄县××镇××道××号楼××号房屋归李彩娥所有并承担该房屋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债务。汤国贵离婚后与林漳妹再婚,汤国贵与林漳妹共同向建行云霄支行贷款。汤国贵向建行云霄支行贷款属于汤国贵离婚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李彩娥与汤国贵的共同债务,与李彩娥没有关联。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李彩娥离婚后对坐落于云霄县××镇××道××号楼××号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并及时足额向银行缴纳房屋按揭贷款本息。李彩娥已经实际并合法占有该房屋,因建设单位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非因李彩娥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云霄法院作出的(2020)闽0622执270号民事裁定查封该房屋的行为不当,请求中止该查封执行行为。
建行云霄支行未发表意见。
汤国贵未发表意见。
林漳妹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汤国贵与李彩娥于2010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2月16日购买址在云霄县××镇××道××号楼××号房屋,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于2016年10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购置夫妻共有财产,有位于云霄县××镇××道××线西侧融商大城时代8号楼A206号套房一间,面积110.8平方米,价值363424元,首付人民币12万元,按揭人民币24万元,此贷款的按揭信用卡系用乙方姓名办理,乙方须配合甲方到银行办理有关本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若是无法变更信用卡的姓名,则由甲方继续用乙方信用卡归还此房屋的一切贷款,当甲方按揭完成后,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到相关土地、房产部门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址在云霄县××镇××道××号楼××号房屋至今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建行云霄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国贵、林漳妹信用卡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22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汤国贵、林漳妹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行云霄支行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622执270号民事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国贵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汤国贵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窗体顶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无法确定执行标的归属,且李彩娥与汤国贵在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执行标的归属的约定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故李彩娥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彩娥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高永顺
审判员沈劲林
审判员汤明智
书记员:
书记员曾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