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何云与谢之华、岳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427民初2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258号
当事人:
原告:蔡何云,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山,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谢之华,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岳书红,男,38岁,汉族,住磁县。
被告:曹文松,男,37岁,汉族,住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何云与被告谢之华、岳书红、曹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立案。原告蔡何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蔡何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永贵
书记员:
书记员朱贝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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