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与泰安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902民初3563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3563号
当事人:
原告:李建军,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泰安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戚桂亮
书记员:
书记员刘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