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辉、王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35民初457号之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457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人:张跃辉,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雄飞,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小臣,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申请人:段爱君,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跃辉与被告王小臣、段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跃辉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臣、段爱君名下银行存款135711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张跃辉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段爱君名下中国银行×××支行账号为10×××22CNY0的银行存款13571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张跃辉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正方
书记员:
书记员孔卫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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