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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当事人:

原告:赖琳珊,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

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忠,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2。

被告:黄东梅,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琳珊诉被告刘振忠、黄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以与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琳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杜宁光

书记员:

书记员梁文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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