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当事人:
原告:赖琳珊,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
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忠,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2。
被告:黄东梅,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琳珊诉被告刘振忠、黄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以与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琳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杜宁光
书记员:
书记员梁文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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