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103执恢95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恢9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
负责人:陈磊,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小龙,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邓红,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小龙、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小龙、邓红在银行存款3509023.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聂文吝
书记员:
书记员彭鑫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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