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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103执恢95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恢9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

负责人:陈磊,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小龙,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邓红,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小龙、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小龙、邓红在银行存款3509023.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聂文吝

书记员:

书记员彭鑫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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