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与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0123民初26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23
案件内容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23民初266号
当事人:
原告赵博,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榆中县,
被告王兴平,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博与被告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21600元(利息算至2017年1月28日,还款时利随本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兴平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赵博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并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各一份,期限届满,经原告赵博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付。现原告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急需资金之时给予帮助,被告取得借款后承诺给付的利息也一直没有兑现,不仅有违诚信而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博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兴平的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王兴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旭红
书记员:
书记员韦海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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