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雷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423执684号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31
案件内容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23执6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杜某某、雷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4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由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给付杜某某、雷某某土地收益分配款每人42829.63元,共计85659.26元。并承担诉讼费971元,执行费1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陕04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晓强
审判员陈粮
审判员胡立伟
书记员:
书记员郝阿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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