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义与马中兴、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1号
当事人:
原告郭清义,男,汉族,1948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中兴,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
被告崔胜利,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受理原告郭清义诉被告马中兴、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清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为118元,由原告郭清义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来保
审判员王娟娟
审判员韩冬霞
书记员:
书记员杨亚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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