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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清义与马中兴、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1号

当事人:

原告郭清义,男,汉族,1948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中兴,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

被告崔胜利,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受理原告郭清义诉被告马中兴、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清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为118元,由原告郭清义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来保

审判员王娟娟

审判员韩冬霞

书记员:

书记员杨亚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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