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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娄武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甬宁执民字第366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8
案件内容

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宁执民字第36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董建

被执行人:娄武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02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武杰的配偶潘雪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娄武杰的配偶潘雪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娄武杰的配偶潘雪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娄武杰的配偶潘雪娇在省农信社的62×××92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先冻结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葛挺

书记员:

书记员柴晓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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