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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昆民初字第4005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4005号

当事人:

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

资产管理人王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兰,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陆彬。

委托代理人叶桂洪,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晓明

书记员:

书记员袁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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