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昆民初字第4005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4005号
当事人:
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
资产管理人王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兰,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陆彬。
委托代理人叶桂洪,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晓明
书记员:
书记员袁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