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刑更1439号
当事人:
罪犯陈合领,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作出(2013)枣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合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合领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陈合领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陈合领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合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并结合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合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郑睿
代理审判员李召亮
代理审判员陈新厂
书记员:
书记员陶新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