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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宏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浙0303刑初402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03刑初40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宏英,男,1980年8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宏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时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宏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向宏英撬锁进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八甲新街94号二楼西边间被害人谭某住处,窃取台式组装电脑一台,后销赃得款500元。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2784元。

同月26日,被告人向宏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发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宏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向宏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宏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宏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向宏英退赔涉案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784元,返还给被害人谭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吴先慧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叶丽

代书记员陈舒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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