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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花、吴德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浙1181执1579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81执1579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吴**菊,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花与被执行人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菊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菊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菊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吴**菊名下坐落于龙泉市××道××号××广场××幢××室的不动产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该不动产抵债;被执行人吴**菊名下存款30000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扣除罚款1000元并支付评估费1500元后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受偿27500元。因被执行人吴**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72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吴**菊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菊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1181执1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黄建国

书记员:

代书记员胡阳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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