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8刑终103号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9-20
案件内容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刑终103号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陈,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6)川18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冯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陈撤回上诉。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徐中康
审判员李开江
审判员梅雪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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