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西段(西花村)黔中商贸物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TXRK3W。
法定代表人:李和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主楼**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7457140166。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桥,系被上诉人综合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保住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诺公司因其自身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杨虹
审判员朱俊蓉
审判员董伟才
书记员:
书记员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