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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马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721民初556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民初5569号

当事人: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

被告:马常海,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常海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马常海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兰

书记员:

书记员李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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