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万普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102民初1181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181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8301K。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
负责人:杨中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涵晨、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普学,男,汉族,1993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万普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审判员:
审判员胡颖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一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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