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克懋与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0203民初130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1301号

当事人:

原告:黄克懋,男,1957年9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银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克懋与被告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克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多收房款利息的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购房款差额1315.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青岛市金沙路28号金海山庄房屋一处,房屋暂测建筑面积63.78平方米,单价为3653元。产权证办妥后的实测面积为63.42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面积差额房款1315.08元。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青岛市金沙路28号金海山庄1号楼2单元1103户房屋,房屋暂测建筑面积63.7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653元,总房款为232988.34元。合同第五条约定,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3.42平方米。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一张,载明的项目类别为“预售购房款”,金额为“-1315.0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房屋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的房款退还原告。被告已经向原告开具了应当返还预售购房款1315.08元的收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克懋房屋面积差额款人民币131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梁志鹏

书记员:

书记员张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