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陆国兰与胡星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084财保1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0-11
案件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财保118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陆国兰,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顾益东,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星宝,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国兰与被申请人胡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陆国兰、冯永长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金拇指财富广场C—133房产,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胡星宝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连峰

书记员:

书记员厉爱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