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874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谢思,女,汉族,2001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7号未来研创园A座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C93B04。
法定代表人:张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思与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4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思人民币71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思,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德聚仁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10执87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胡雁翔
书记员:
书记员徐智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